新闻中心

聚焦安盛新闻,了解行业资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5〕1号)


广西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2015年1月15日,你公司在象州县工业园石龙片区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土方坍塌事故,导致4人死亡。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显示:你公司对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危险性较大的沟槽土方开挖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放坡开挖,未采取支护措施,夜间施工未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要求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落实整改,违反了《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5年1月21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5〕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天,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暂停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为2015年2月8日至5月8日(你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于5日内交到我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日